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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封蓄电池的充放电要求
发布时间:2023-06-07 08:34:31 阅读:

  密封蓄电池的充放电要求

  ①密封蓄电池在使用前不需进行初充电,但应进行补充充电。补充充电方式及充电电压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进行。一般情况下应采取恒压限流充电方式,补充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.2C10(C10为电池的额定容量),充电电压和充电时间如表2所示。

  ②密封蓄电池的均衡充电:一般情况下,密封蓄电池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均充(有特殊技术要求的,以其产品技术说明书为准),充电电流不得大于0.2C10,充电方式参照充电时间—电压对照表。

  •浮充电压每组有两只以上低于2.18V/只;

  •搁置不用时间超过三个月;

  •放电深度超过额定容量的20%;

  •连续浮充时间超过六个月。

  ③密封蓄电池充电终止的判据如下,达到下述三个条件之一,可视为充电终止:

  •充电量不小于放出电量的1.2倍;

  •充电后期充电电流小于0.01C10(A);

  •充电后期,充电电流连续3h不变化。

  ④蓄电池的放电

  •每年应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(对于UPS使用的6V或12V密封蓄电池,宜每半年一次),放出额定容量的30%~40%。

  •对于2V单体的电池,每三年应做一次容量试验,使用六年后应每年一次。对于UPS使用的6V及12V单体的电池应每年一次。

  •蓄电池放电期间,应定时测量单体端电压、单组放电电流。有条件的应采用专业蓄电池容量测试设备进行放电、记录、分析,以提高测试精度和工作效率。

  ⑤密封蓄电池放电终止的判据,达到下述三个条件之一,可视为放电终止:

  •对于核对性放电试验,放出额定容量的30%~40%;

  •对于容量试验,放出额定容量的80%;

  •电池组中任意单体达到放电终止电压。对于放电电流不大于0.25C10,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.8V/2V单体;对于放电电流大于0.25C10,放电终止电压可取1.75V/2V单体。

  ⑥密封蓄电池的浮充运行要求

  •蓄电池平时均处于浮充状态;

  •蓄电池的浮充电压:一般情况下,每2V单体浮充电压为2.23~2.27V(25℃),温度补偿U=U(25℃)+(25-t)×温度补偿系数(t=环境温度),温度补偿系数以电池厂家提供数据为准;

  •浮充时全组各电池端电压的最大差值不大于90mV;

  •定期测量电池单体的端电压;

  •产品技术说明书有特殊说明的,以说明书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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